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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被老师用书砸伤怎么办?
释义
    老师打伤学生的,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老师打学生,老师不给赔偿,学生怎么办?
    学校老师打学生的,家长可以向教育局进行举报投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生爬楼台,老师批评学生,学生骂老师,老师打了学生。没构成轻伤。会怎么处理?
    学生被老师打应当向学校反映或者可以到教育局举报,由学校或者教育局给予打人的教师相应的处罚。对于打学生的老师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如果伤情比较重可以报警处理,由警方依法给予该教师处罚。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师打学生我们要告老师怎么办?
    学校老师打学生的,家长可以向教育局进行举报投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老师如何体罚学生可以举报,老师体罚学生能举报吗
    老师只要实施了体罚学生的行为,学生或者家长就可以举报,不需要达到什么程度。学生及家长就可以向教育局等部门进行举报,如果老师的体罚行为给学生造成严重损害构成犯罪的,则由警方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师体罚学生违法吗
    老师体罚学生违法,具体如下: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老师体罚学生的,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会责令其改正。
    (2)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会被进行处分。
    (3)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行为的,那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分。
    2、禁止校外托管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如有违反,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老师体罚学生学生的处理方法为:
    1、老师体罚学生学生应该向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投诉老师的行为,学校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2、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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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0: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