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看守所里换仓,是正常的工作程序。进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况时会换仓: 1、新入狱的先在“过渡仓”羁押,让犯罪嫌疑人在此仓先熟悉监规和环境,一般在2周后换仓,因此“过渡仓”除号头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在过渡期满后都要换出至固定的羁押牢号内。 2、若发现同一仓号内犯罪嫌疑人之涉案案情是关联的,其中必定有人要换仓,以防串供。 3、若发现同一仓号的羁押人互相斗殴且情节不严重时,为防止再度发生,其中关联人也会仓。 4、仓号内的羁押人严重违反“监规”,会被严管,换至禁闭类的牢仓。 5、为便于查余案、漏案,犯罪嫌疑人会被换到熟悉案情的管教干部所管辖的仓号。 6、犯罪嫌疑人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为保护检举人,会换仓。 7、犯罪嫌疑人因患传染病、性病,会换仓。 8、管教干部认为需换仓时,可换仓。 9、侦查、检察办案人员认为换仓有利案件侦破时,会换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