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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
释义
    1、共有人出卖的其应有部分与其他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所有权关系,附在同一个物体之上;而共有人出卖的应有部分与承租人的关系只是租赁的关系;所有权的存在是无期限、永恒的,而租赁关系是有期限、暂时的。如果承租人的优先权优于共有人的优先权,那么承租人将会与其他共有人一起成为所有人。如果共有人的优先权优先承租人的优先权,当租赁关系结束后,物的所有与利用会统一,这样就使得法律关系简单化共有人的购买权优先承租人的购买权不会影响到原有租赁关系所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哪些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下列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且已过户登记的;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如何办理
    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在一般情形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即使不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卖出,承租人也能继续承租该房屋。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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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9: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