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2、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3、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4、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5、对于故意或过失泄漏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法律依据: 《国家信访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单位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二)信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三)其他行业或者领域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四)执行上级单位或者办理其他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一)涉密事项的承办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对所承办的涉密事项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建议,报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审批。 没有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单位,承办人对涉密事项应当按工作程序报有定密权限的定密责任人审批。 (二)定密责任人和文件审核、审批人要对承办人员的定密建议认真审核并签批。 (三)在核文、制文时,责任单位应当对文件的密级、定密程序、密级标志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或定密不准确的,应退回承办单位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