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组织处理包括8种方式,分别为: 1、停职检查或暂停执行职务: 停职检查或暂停执行职务,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党组织或有关任免机关、单位,认为被审查调查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已不适宜继续任职或妨碍组织审查调查时,可建议或作出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或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 2、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 3、引咎辞职; 4、责令辞职; 5、免职: 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调查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查实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6、改任非领导职务; 7、降职; 降职,即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级安排职务。降职多用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同时,再给予降职处理,发挥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综合惩戒作用。 8、辞退。 辞退,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存在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或不履行公职人员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单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辞退,让其离开公职人员队伍的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