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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保局笔录后多久下发处罚单
释义
    15天之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一、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5)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对环境污染行为立案之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肯定会依法调查,调查结束以后有可能会做出撤案决定,但存在违法行为的,就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怎么样的?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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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2: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