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出生医学证明暂行管理办法》,新生儿出生后应在30日内在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若新生儿在医院出生,需在出院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1.《出生医学证明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自出生之日起30日内在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2.《新生儿疾病筛查条例》第十二条:新生儿出生后,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中同时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结果记录工作。 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新生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对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的新生儿进行配方方案、食品品质等方面的跟踪调查。 因此,新生儿出生后应在30日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若在医院出生,则需在出院前办理。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计划生育部门还会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