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有哪些 |
释义 | 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情况包括: 1、消费者个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或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 2、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纳税人,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等。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二、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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