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换物业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有: 1、法定解除。即物业服务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 二、换物业的流程: 1、法定更换物业的条件所需程序: 当物业公司出现法定更换物业的条件时,即物业公司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选聘物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 2、约定更换物业的条件所需程序: 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选聘物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 三、更换物业的常见情况: 1、因为物业公司本身原因造成解约: 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往往会有一定程度上的丧失,而签订的相关合同也会自动解除,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 2、因为业主的投诉造成解约: 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投诉,业主委员会进行一系列运作,结束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然后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 3、因为合同的约定内容造成解约: 因为合同内容需要解约的情况下,业主委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然后通过招标的方式重新选择物业公司 四、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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