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各个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方并不要求全民体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