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人民币犯法。 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1、故意毁损人民币; 2、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2、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3、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