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的时间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允许召开临时股东会,而临时股东会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就需要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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