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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文字商标注册时对字体有要求吗?
释义
    商标的注册是非常重要的,商标经过注册后,取得商标注册证才会受法律的保护,所以企业在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经注册后其他人或者组织是不能侵犯商标权的。
    一、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含有地名的商标他人使用会受到限制吗
    含有地名的商标,他人使用会受到限制。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三、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而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任何人构成正当使用。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其理由是:第一,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人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第二,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会造成药品生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生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未造成市场混淆、清楚标注生产厂家及厂址的,不应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特别是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对于原告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撤销被告企业字号、变更字号的诉求,一般来讲,企业字号如已经连续使用超过多年,则具备了市场稳定性,一般不宜撤销。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此条对于有第二含义的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允许注册,如“红河”商标等。但又实际上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他人产品上将注册商标作为地名合理性使用同时,商标的价值可以分为商标作为文字、标识本身所具有的符号价值和经营者通过经营行为附加的能够将商标与商品以及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建立联系的区别价值。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权的范围,应该排除掉那些正当地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的基础符号价值的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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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1: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