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银行存款清查方法是采用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账目的方法进行的。从理论上讲,开户单位的银行存款账与开户银行的单位存款账余额应该一致,但在会计凭证的传递过程中,由于传递时间不同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同一笔经济业务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导致双方的余额不一致。2、银行存款清查的方法: 日记账与总账进行核对:将企业每天的账单和总账目进行核对;日记账和收付款凭证进行核对:将企业每日账单和每笔业务的收付款凭证进行核对;日记账和对账单进行核对:将企业每日账目和银行账单进行核对;总分类账和收付款凭证进行核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