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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妻子欲离婚,问我是否愿意离?
释义
    如何应对夫妻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的问题?一种方法是收集证据证明感情未完全破裂,以阻止诉讼离婚。另一种方法是通过调解和好,以调解书结案。根据《民法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可以进行调解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诉讼管辖权取决于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原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
    法律分析
    一、老婆想离婚我不想离怎么办
    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没有完全破裂的,这样不符合诉讼离婚的标准,那么法官肯定就不会作出离婚判决。但由于诉讼离婚中需要进行调解,因此也可以争取被调解和好,这样就会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男女双方离家多年想要离婚,有两种选择:
    1、协议离婚,双方回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离婚手续。
    2、在一方居住地诉讼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男女双方都离开居住地要超过一年,应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但是如果不知道对方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到被告原住所地起诉或申请宣告被告失踪并起诉离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时,可以通过收集证据证明感情未完全破裂,或通过调解和好达成调解书结案。如果夫妻双方离家超过一年,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在一方居住地诉讼离婚。在起诉离婚时,需注意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如不清楚可以选择被告原住所地起诉或申请宣告被告失踪并起诉离婚。以上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解释,具体情况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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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