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性质上讲,提取笔录是对物品或者其他证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作的言词证据,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证人证言,而扣押物品清单是警方单方面的对所扣押的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具的单据,不需要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相当于收据的性质。两者的联系是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般都会作提取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