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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类别怎么填写
释义
    住房类型栏可填:租住公房、廉租住房、租住私房、借助父母处、房改成本价房、房改标、准价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自购商品房、自建房等。
    一、如何区分房屋类别
    1、按照房屋用途区别房屋的类别,一般可分为商业用房、住宿房屋、生产房屋等类别,一般情况下,在对房屋进行建设规划的时候,就已确定了房屋的类别,建设使用后不可UI房屋类别进行改动。
    2、按照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进行区分,可分为两和房屋类别,一种是国有土地房屋,另一种是集体土地房屋,国有土地房屋要求产权人缴纳地土出让金,这样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才能够上市进行交易,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某个有特定经济社区,如村委会,房屋使用者为社区所有成员。
    3、按照房源进行区分,房屋可分为自建房、回迁房、赠与房等类别,自建房顾名思义就是自己组织并雇佣他人建造的房屋,回迁房指的是征收土地时,赔偿给拆迁户的房子。
    二、房屋类型
    (一)按房子的级别可分为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公寓式住宅、别墅等。
    住宅小区本身没有具体标准,但构成住宅小区的基本要素(如房屋结构,道路交通,绿化绿地等相关配套设施)是有具体标准的。所以以此可简单将住宅分为以下几类:
    1、高档住宅
    高档住宅小区一般是由高级或豪华住宅构成,尤其以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整以及利用现代手段服务社区的住宅小区。
    2、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
    (3)单价不超过最高限,或者是总价不超过最高限,满足其一即可。
    以上三点需同时满足为普通住宅。(普通住宅不等同于普通住房,两者不能混瑕。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楼,而普通住房指单套住房。)
    3、公寓式住宅
    公寓式住宅,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公寓是商业地产投资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地产形式,而公寓式住宅是集合了公寓与普通住宅二者各自特点的一种新型房地产术语。
    公寓式住宅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
    4、别墅
    别墅,改善型住宅,在郊区或风景区建造的供休养用的园林住宅。是用来享受生活的居所,是第一居所。
    普遍认识是,除“居住”这个住宅的基本功能以外,更主要体现生活品质及享用特点的高级住所,现代词义中为独立的园林式居所,都是独立成栋的。
    (二)按楼体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按照中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将住宅建筑依层数划分为: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十层以上。
    低层住宅的特点是:层数少、上下联系方便,平面布置紧凑,结构单一,平面组合灵活,既能适应较大、标准较高的要求,又能适应标准较低的居住情况。
    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比:
    1、一般情况下,高层的建筑标准、建筑质量要高于多层,如居住在较高的楼层,则视野较开阔,空气质量较好,噪音低。
    2、高层的得房率比多层低,即购买相同建筑面积的住房,高层的套内建筑面积低于多层的套内建筑面积。
    3、高层的物业管理费比多层的物业管理费高。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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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