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需要: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四、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资格证书;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合格书; 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七、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其次,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最后,受理机关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