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2008年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为15,300元。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15,300元的60%和100%作为年缴费基数,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4.6%,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2008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额为每人66元。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的年缴费基数最低为15,300元的60%,最高不许超过15,300元的300%。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