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可以返还,视情况而定: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比如手表、电视机、摩托车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别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6、由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不一定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如果当事人最终分手,此时赠与财物的一方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但是如果是赠与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此时没有结婚,则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