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人才租赁房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68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68元(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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