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 2、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6、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7、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8、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9、孤立、排挤受害者。 10、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1、画侮辱画。 12、网上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