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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有关钢铁行业的法律法规(日本法律主要有哪些)
释义
    1.日本法律主要有哪些
    1、在公园吐痰
    处以1000到10000日元罚款,犯罪前科记录在案。
    “日本国轻犯罪法”规定,在公园或其他公共场所吐痰,将被处以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记录在个人的犯罪前科上!
    是的,吐口痰被抓现行的话,你就有犯罪前科!更恐怖的是,这竟然还会在你的个人档案“犯罪前科”一栏里写上一个“有”字,而不会去注明你是偷窃杀人,还是仅仅因为在公园吐了一口痰!这也算是很冤了,明明没有杀人放火。
    可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惩罚也算是理所当然的。
    2、插队
    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拘留24小时
    在日本,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在便利店、电影院或者机场等地,绝不会有人插队。
    因为,如果胆敢插队,犯规者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根据“日本国轻犯罪法”的第1条第13号的规定,排队“加塞”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相当人民币58600元。
    同时还要被拘留24小时。
    其实律师倒是觉得这条法律规定不错,犯错就惩罚,天经地义。
    3、昧下多找的零钱
    触犯“欺诈罪”判处罚款甚至监禁
    在日本,当你发现零钱找多了,却也一声不吭昧下多找的零钱的话,那么恭喜你,犯罪了。
    这将会违反日本民法中的“欺诈罪”,根据情节判处罚金甚至监禁。
    4、不经许可擅自去南极
    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引向南极,“地球上最后一块净土”的环境引发了各国的关注。
    日本向来以最积极的环境保护者的姿态示人,自然也不会落后。
    日本“南极环境保护法”规定,日本公民想去南极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登录南极申请书,在经过4个学时的“南极环保相关知识”的紧急培训、参加考试,合格之后才能获得前往南极的批准,否则,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以示警告。
    这个嘛。。更冤了,旅行爱好者可要注意了,别擅自出发。
    5、不按规定时间投放垃圾
    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在日本,某些区政府施行的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里有着明确的说明:
    星期一扔可燃,星期二扔不可燃,星期三扔瓶罐类。
    如果不按规定分类分期扔垃圾,且不小心被逮到,那么,不好意思,你又违法了,等着你的就是超狠的处罚——根据“日本国废弃物处理法”规定,非法投放垃圾者,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折合人民币有60万呐!
    还要监禁!
    没想到吧,仅仅一个垃圾处理的事,就能闹得这么大,何必呢。
    所以还是好好垃圾分类吧,别花这么多冤枉钱。
    6、爬电线杆
    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及1年以下监禁
    日本民法规定,想要爬电线杆,必须拥有“国家电气主任技术者”资格证,即类似于中国的“电工证”。
    在获得资格证之前,擅自攀爬电线杆将会违反日本民法规定的“资格外活动违反罪”,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比如造成大范围停电之类,不单要罚款,还会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1年以下监禁。
    2.日本钢铁
    日本的支柱产业 战后以来,日本不仅每10年制定一次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这一时 期产业发展的基本理念和目标,而且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确定不同 的支柱产业,以带动国民经济全面发展。
    在战后最初10年的经济复兴时期,提高生产力是日本面临的最优 先课题,为此,日本不仅把在当时对其他产业起基础作用的煤炭开采 作为支柱产业,同时还将被称为“工业粮食”的钢铁作为第二支柱产 业,并制定“煤炭钢铁超重点计划”,通过“倾斜生产方式”投入大 量资金。 当煤炭生产力基本接近战前水平之后,又着力发展钢铁生产。
    当时,作为钢铁产品原料的生铁是由八幡制铁和富士制铁两家钢铁公 司垄断的,这两家公司若拒绝供应生铁,其他钢铁公司就无法维持生 产,这一状况严重地制约了日本钢铁产业的发展。在此情况下,日本 通产省通过提供资金、税收优惠、增加外汇配额等方式积极支持川崎 制铁公司引进最先进的技术和高度自动化设备,在千叶县建立了超大 规模的钢铁厂,从而大大提高了日本钢铁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到 1961年,钢铁成为日本出口量最大的产品。
    到1973年,日本粗钢产量 达到1亿2000万吨,超过了美国,仅次于当时的苏联,成为世界第二钢 铁生产大国。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钢铁工业发挥了巨大的推 动作用。
    进入70年代,正当日本大力发展重化学工业尤其是石油化学工业 时,日本又提出将汽车作为支柱产业发展的目标。 当时有人认为,尽 管日本的钢铁工业实现了赶超世界钢铁大国的目标,但在汽车领域, 无论如何努力也赶不上欧美国家,从而对发展汽车产业采取消极态度。
    但通产省认为,汽车工业作为高度综合性产业,具有带动其他产业向 高层次发展的各种要素和巨大波及效果,也是反映日本工业水平的一 面镜子,从而把汽车工业作为战略产业加以扶持。 为此,日本派遣大 批技术人员到国外学习和吸收先进的汽车制造技术。
    此后不久,日本 汽车迅速扩大了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进入70年代以后,汽车产业取 代了钢铁产业成为日本的支柱产业。 正当日本汽车宛如倾盆大雨袭击欧美市场时,家用电气作为日本 新一代支柱产业又冲出日本,冲向了世界。
    近年来,随着因特网的迅 速普及和数字技术的飞跃发展,信息产业迅速扩大。1997年日本信息 产业生产总值达111.1万亿日元,其附加值也达47万亿日元,超过了 传统产业建筑业。
    目前,因特网利用人数已达1700万,企业之间通过 因特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总额1998年已达86000亿日元。 信息化技术的进 展,因特网的普及和通信服务的日益多样化,不仅将改变日本的产业 结构,创造新的需求,提高社会效益,增加新的就业机会,而且必将 增强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
    因此,信息 产业作为新的战略产业在日本日益受到重视。 日本支柱产业的发掘和发展一直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
    日本政府 不仅根据时代和国民需求的变化提出确立新支柱产业的设想,并设立 包括产业界、学术界、新闻界和消费者代表在内的“审议会”进行充 分研究和讨论,以吸收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国民的意向,在此基础 上形成法案或政策。 此外,日本政府不仅通过“行政指导”直接对企 业进行干预,确保支柱产业顺利发展,还按不同行业设立行会组织, 行会组织既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沟通作用的桥梁,也在行业内部进 行协调,并就本行业的发展趋势、生产状况、技术开发等进行调查和 指导。
    3.日本的劳动法
    日本的劳动法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发展起来的,随着战败而来的日本“民主化”政策和作为其中之一的劳动基本权利的确立,是日本加强劳动法制的重要原因。
    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人运动的高涨,劳动法也逐步发展起来。以下就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几个主要特点作一些介绍: 1、日本劳动法立法完善,项目齐全,体系完整,修改及时 二战后,由于美国占领军当局推行非军事化、民主化政策,加上工人队伍的壮大和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同时受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公约的影响,日本劳动法有了较大发展。
    1945年制定了工会法,1946 年9 月制定了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 年4 月制定了劳动标准法,即所谓“劳动三法”相继诞生。随后1947 年制定职工安定法,失业保险法和劳动者伤害补偿保险法;1949 年制定紧急失业对策法和煤矿离职者临时措施法,以此促进工人就业,对失业者给予救济,并由政府举办公共事业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
    1958 年日本国会通过了职业训练法,70 年代初又制定了《职业训练基本计划》,为职业技术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培训了大量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熟练工人和技术管理人才,对日本工业现代化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改善工人生活,日本1959 年制定了最低工资法,1966年制定了雇佣对策法,1970 年又制定了国内劳动法。
    由于日本工人工资的提高,为避免工人在经济不景气时生活困难,1971 年又制定了勤劳者财产形成促进法;为了改善工人的安全卫生状况,1972 年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为保障失业工人的生活安定和促进就业,1974 年制定了雇佣保险法,1976 年又制定了关于工资支付的保障法;为了保证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合法权利,1963 年制定了老人福利法,1982 年又制定了老人保险法,1972 年制定了一部勤劳妇女福利法,1970 年还制定了一部勤劳青少年福利法;日本为促进妇女就业和保障,男女平等待遇,于1986 年制定了男女同工同酬法,男女雇佣均等法等法律。 此外,日本劳动者以劳动省令形式发布有关劳动法的实行规则即实施细则,例如《职业安全法实施细则》、《雇佣保险法实施细则》等。
    日本劳动法是比较完善和配套的,它注重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立法,特别是能依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而经常地、不断地修改法律,几乎每年都有修改。 2、日本工会的自主性及集体合同的法律准则地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日本于1945 年颁布了工会法,并于1949 年制定了新的工会法。
    日本的工会是以劳动者为主体,为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地位而成立的自主团体或联合团体,日本劳动者建立工会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是谋求维持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其经济地位。对于工会会员的资格及条件,日本工会法第2 条指出,劳动组合(工会) 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自主地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者联合体。
    这里所说的劳动者,即指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具有雇佣关系,听从别人命令,靠工资来谋生的人。另外,处于监督地位或代表资方利益者,不得加入工会组织,这主要是为了保持工会组织的纯洁性和独立性,充分体现工会会员当家作主的权利。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签订劳动协约即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集体合同的缔结主要经过两个程序即集体谈判和谈判后合同的订立。集体谈判也称团体交涉,集体谈判的双方当事人是劳资双方,劳方为基层工会,资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在日本,所有的基层组织都有谈判权。
    集体谈判权和团体行动权是日本劳动三权中的二权,受宪法保护,日本工会法规定禁止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即规定雇主没有权利拒绝和被雇佣劳动者代表团工会进行谈判。经集体谈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称为劳动协约即集体合同。
    劳动协议具有自治法律准则的效力。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违反劳动协约、劳动条件及其他待遇所规定的标准部分,视为无效。
    无效部分,适用劳动协约规定的标准。同时劳动协约也不能违反宪法和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协约是第二位的法律准则。
    3、日本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保障性 日本重视生存权高于一切。由于劳动者的生活费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所必需的切实保障条件,因此,日本于1959 年4月15 日颁布了最低工资法,并进行了多次修改。
    日本决定最低工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劳资协议规定地区的最低工资;二是根据最低工资审议会的调查审议决定的最低工资。雇主对于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必须支付超过最低工资额以上的工资。
    对于根据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如达不到最低工资额时,其工资部分应视为无效,其无效部分工资规定,应按法定的最低工资执行。 为了保障工资的支付,1976 年5 月27 日,日本又制定了关于工资支付保障法,其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有:公司内储蓄金保全措施,退职津贴保全措施,支付退职劳动者的工资迟付利息和支付政府垫付的未付工资。
    尤其是政府的垫款制,更显其保障的强制性,所谓政府垫款是指政府对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代交的属于工伤保险的劳保福利性质的垫款。政府代替雇主所支付的垫款,雇主有义务偿还。
    4、劳动监督检查。
    4.日本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项完整的贸易政策应包括: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目标、政策内容和政策手段。
    从对外贸易政策的内部构成看应包括三个层次:
    1、对外贸易总政策,其中包括进口总政策和出口总政策
    这是根据本国国民经济的总体情况,本国在世界舞台上所处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本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及本国的资源、产业结构等情况,制定的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实行的对外贸易基本政策。
    2、对外贸易国别(或地区)政策
    这是根据对外贸易总政策及世界经济政治形势,本国与不同国别(或地区)的经济政治关系,分别制定的适应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对外贸易政策。
    3、对外贸易具体政策,又称进出口商品政策
    这是在对外贸易总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产业的发展需要,不同商品在国内外的需求和供应情况以及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分别制定的适用于不同产业或不同类别商品的对外贸易政策。
    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一般反映本国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在资本主义国家,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内部,一般存在着若干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一定时期,某一集团在政治上占上风,则该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就反映这个集团的利益和意志,主要为这个集团服务。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常在此问题上发生争吵。
    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一般是由该国的立法机构进行。在资本主义国家是由其议会直接通过贸易法案,或由议会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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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1: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