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联系 |
释义 |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联系是既相互渗透,又相互包含。 1、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相互融合,使申请援助审查权、指派权的援助中心与进行具体援助的机构及人员分离,法律援助便成为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有效机制。这样,就避免了各自为政、互不相属的混乱现象,使社会弱势群体能够真正获得完整的、贯穿于整个维权过程的法律帮助,从而使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 2、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区别:第一,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司法救助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第二,法律援助发生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所有诉讼活动中,司法救助则只发生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第三,法律援助减收、免收的是法律服务费用,司法救助减收、免收的是诉讼费,是国家的财产性资金。法律救济式相对于非法律救济而言。非法律救济如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非法律救济的公力救济(行政救济,救灾,抢险)等。法律救济明显的就是诉讼,仲裁。 3、中国公民获准受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有充分理由证明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失业救济标准,或者能够提供其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证明。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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