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户口本上的曾用名是指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上等登记的名字与当事人曾经使用的常用名不一致而必须体现时应该填列的选项;当事人的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没有记载的,在填写其他信息时,不需要体现该项(没有更改过名字,或者曾经的名字没有在户口本或者出生证上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