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曾用名填无还是不填? |
释义 | 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如果没有,可以不用填写或者填写无即可。,曾用名是说明您以前曾经用过这个名字,而不是您现在的合法用名,那个曾用名如果您喜欢,可以在非正规场合时使用,您现在只能用您的现用名办理一切与法律相关的事项。,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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