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变更的具体时间以何为准? |
释义 | 公司股权变更时间以新股东被记载于公司章程和签发新的股东名册之日为准。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签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并修改有关股东和出资额的记载。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答复或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 股权变更时间以新股东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及签发新的股东名册之日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拓展延伸 股权变更的时间确认方式及相关规定 股权变更的时间确认方式及相关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股权变更的时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认: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确定股权变更的生效日期。其次,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来确认股权变更的时间。此外,还可以参考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交割日期来确认。在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方面,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此外,还需要遵循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内部规定。对于股权变更的时间确认方式和相关规定,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合法合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的时间以新股东被记载于公司章程和签发新的股东名册之日为准。变更工商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在转让股权后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未得到回复或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的时间确认方式和相关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建议在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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