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规划目标 本次规划将落实上位规划所提出的规划理念与空间格局,从土地利用、交通组织、市政工程、环境保护、空间形态等方面对规划成果调整优化1、优化城区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2、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单位,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建的建筑类型; 3、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4、确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各级道路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及标高; 5、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6、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 7、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