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认为埋深达到2-2.5隧道高度认定为深埋。根据围岩及周围环境条件,可优先采用单侧壁导坑法、双侧壁导坑法或留核芯土开挖法;同岩的完整性较好时,可采用多台阶法开挖。严禁采用全断面法升挖,否则,对属于大断面的铁路隧道全断面开挖,对围岩的扰动很大,会导致全周壁围岩出现松动,增大坍塌的可能性,且支护结构难以及时施作,并增大隧道工程造价。开挖后应尽快施作锚杆、喷射混凝土、敷设钢筋网或钢支撑当采用复合式衬砌时,应加强初期支护的锚喷混凝土。Ⅴ级以下围岩应尽快施作衬砌,防止围岩出现松动。锚喷支护及构件支撑的施工应符合有关要求。锚喷支护或构件支撑,应尽量靠近开挖面,其距离应小于1.0倍洞跨。视地质条件,可配合采用超前小导管注浆、超前锚杆支护加同等辅助施工措施,即浅埋段地质条件很差时,应采用辅助施工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