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对于超过该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在接到申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救济方式并没有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由于该期限属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问题,其在生效法律文书享有的权利当然丧失;有的法院准许当事人申报是否有延期的理由,查明该理由是否成立,若成立就立案执行,否则就以超过期限为由裁定不予执行;还有的法院要当事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再行起诉,重新确认申请执行人及被执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