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疑罪从无在我国刑事审判阶段的体现包括 |
释义 | 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确立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不纵不枉无疑是刑事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疑罪案件不免令这一追求陷于两难境地。所谓疑罪案件,就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虽经反复侦查、调查,但所得证据仍不足确认有罪且又无法排除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是依所得证据难以确定犯罪情节轻重的案件,简而言之即以程序上现有的证据,难以确定罪与非罪的案件。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改善这种现实状况,我国相关机关也曾作出过一些努力,出台了类似“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这一角度弥补法律上的不足。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从基本法上确立起了“疑罪从无”这一法律原则。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为疑罪从无确立了前提; 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确立了审查起诉阶段的疑罪从无; 三、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经法庭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的明确表达和最终确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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