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税务登记证丢失行为按照现行税法没有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丢失税务登记证不会受到处罚的。 但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应当依据规定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 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 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