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条款 |
释义 | 一、商业秘密定义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文档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财务资料、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计划、货源情况、进货和销售渠道、协议内容、机密函电等。 二、保密责任对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有严守机密责任,并同意: 1、商业秘密信息仅用于企业信用评价之目的; 2、只允许此次评价工作直接参与人员和专职保密员接触该商业秘密,并与这些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3、未经提供方许可不得披露和转让其商业秘密; 4、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例外约定商业秘密提供方同意第三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按照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要求对企业工商注册基本信息和评价结果进行披露,以便公众查询,为参评企业扩大宣传; 2、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3、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到商业秘密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4、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资料; 5、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 四、返还及销毁秘密信息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提供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按要求立即归还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载体及其复印件。如果商业秘密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载体中,则应删除。 五、保密期限秘密信息保密期限为五年。 六、其他如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违约方必须立即改正,并向提供方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条款》与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收费标准等文件都已通过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的审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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