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
释义 |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严禁大操大办。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宴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反对铺张和奢侈浪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2、严禁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3、严禁以任何方式、途径和名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 4、严禁借机敛财。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或者由其承担应当由领导人员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5、严禁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或者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6、严禁在本单位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7、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妨碍道路交通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8、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 9、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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