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向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需要工伤职工提交个人资料,工伤职工具有提供的法定义务,不予提供从而导致申请再次鉴定材料不足,没有被受理的。按照公平原则,工伤职工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