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宅基地政策如下: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宅基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置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