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以下条件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事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征: (1)审理案件的仲裁组织形式简单; (2)审理案件的方式灵活。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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