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
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始于1998年。我国最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是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在1978年。但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是从1983年前后开始的,到1997年前后结束,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为15年。 1984年1月1日,《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除少数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是从1998年前后开始,到2027年前后止,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为30年。也就是说,我国大部分地区是在1998年前后开始实行农村土地30年不变政策的。1997年国家出台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要求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即从1998年开始到2027年止。 到2027年第二轮承包期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2019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我国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期限。要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具体地块;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补延到30年,确保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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