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骶尾骨骨折伤残鉴定 |
释义 | 8到10级;(一)、常见骨折类十级伤残:1、尺骨或桡骨粉碎性骨折。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4、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7、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外伤性癫痫:伴颅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需看脑电图。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9、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打内固定,可做十级。10、外伤性白内障,影响视力,满6个月,可做十级。(二)、常见骨折类九级:1、股骨粉碎性骨折。2、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放宽条件(年纪较大、影响负重或易引发关节炎)可做九级。3、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4、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6、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7、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三)、常见骨折类八级:1、腰椎或胸椎2根以上压缩性骨折2、12肋以上骨折。 一、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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