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提交实名申请;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到工商局现场或者在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2、递交申请材料:核名通过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3、领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班里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4、开业税务登记:企业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活动。 5、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法律依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