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减资的几种情形: 1、资本过剩,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缩小公司经营规模不需要现有数额的注册资金2、公司严重亏损,长期无法弥补3、因公司派生分立4、公司注册资金逾期仍无法到位5、公司虚报、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经处罚后仍无法纠正6、公司回购公司股东股权,需同时办理减少注册资金及相应实收资金7、其他需要减资的情形。 8、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9、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10、公司的帐面或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高于1元的,允许按每股1元及以上的价格减资,若每股净资产小于1元的,原则上不允许按每股1元的价格减资,减资的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每股净资产11、减资的方式若为非货币方式(即股东因减资而收回的资产系非货币),应当经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