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晓东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孙晓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晓东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晓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罚金款已经向本院缴纳。)二、已经退出的赃款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