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S是否有权拒绝汪小菲看望子女权力? |
释义 | 大S说汪小菲没有给孩子的抚养费,他就不给汪小菲看孩子,搞得张兰思念孙子孙女也加入大战,您说大S有权拒绝汪小菲看望子女吗? 听说大S的现任老公具俊晔特别{{BANNED}},他平时在家都是裸体的,这对子女特别是女孩子也不好呀,汪小菲能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吗? 上网查了一下,大S与汪小菲共育有两个孩子。一个是女儿,2014年出生,现年8岁;一个是儿子,2016年出生,现年6岁。均为未成年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除法定事由外,汪小菲有权探望子女。 另外,监护子女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变更的,当大S具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时,汪小菲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我在网上也查到大S委托律师发的声明,其中表述说对于孩子的监护权,本人(大S)也从没想过单独监护,而是共同监护,可供您参考。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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