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育儿假10天怎么执行? |
释义 | 浙江省的育儿假政策是从2021年十一月份开始的,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第22条中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可以累计享受10天的育儿假。 也就是说,如果你有三周岁以内的子女,那么从子女出生的那一天开始按照周年计算,夫妻双方每人都可以享受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可以累计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批次休完,这个是没有统一的定论的。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育儿假”,但对哺乳期与产假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此外,女职工生育的可以享受98天产假。 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条例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其中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同时规定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一、浙江省育儿假十天有工资吗? 根据浙江省育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子女在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可以每年享受10天的育儿假,而且是分别享受十天,并且在育儿假期间用人单位是要正常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的。 其实,育儿假和产假一样都是生育女职工正常应该享受的权利,育儿假虽然没有像产假那样通过立法,但是在地方的人口生育计划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也应当执行。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津贴不会像产假工资那样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企业直接支付,这个是女职工和男职工的正当权益,如果企业不执行的话,用人单位是可以向劳动局申请诉讼的。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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