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摆酒席不领结婚证的婚姻一般是无效的。但若当事人没有配偶,未经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其婚姻等同于普通的婚姻关系,应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