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 1、雇佣关系中,雇员要服从雇主安排的工作,没有自主选择权。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地位平等,二者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怎样完成工作无权干预。 2、雇佣关系中,报酬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与当地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雇员的报酬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相对比较稳定。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相结,承揽方要承担亏损的风险。 3、雇佣关系的雇员要亲自履行劳动义务,不可以将自己的劳动义务转交给第三人履行。承揽关系中,在定作人许可的情况下,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可以与第三人合伙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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