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门户口迁入办理流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 江门户口迁入办理条件: 购房入户、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招工招干、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毕业回迁、大中专学生毕业就业、随军家属、退出现役(转业、退伍)、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和台湾同胞定居、收养及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香港、澳门居民定居入户、迁出市外。 办理材料 提交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镇级《计划生育证明》; 3、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4、房产证; 5、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证》。 办理流程: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时限及费用:免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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