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证书)和合法建房手续为准。无合法依据的,由拆迁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城管、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以选择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装修和附属物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差价。 法律依据:《仪征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货币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范按被拆迁房屋周边国有土地上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评估。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估价时点、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作出评估。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单价和产权调换房的单价,由拆迁人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