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