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的分类 |
释义 | 一、质押的分类有哪些 1、质押的分类如下: (1)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事质押、商事质押和营业质押; (3)占有质押、用益质押和归属质押; (4)债务人提供的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质押; (5)普通质押和共同质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二、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区别如下: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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